第一條 為了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進程,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保障公眾利益及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公共信息管網以及其他市政公用事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限期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第三條 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公共利益優先、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水務、城管、交通、信息產業等各有關市政公用事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財政、國資、審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關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關協調工作。
第五條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無償移交政府;
(二)將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無償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用產品和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六條 實施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以下簡稱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根據本市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規劃確定,具體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特許經營項目確定后,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擬訂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重大項目的事實方案,市人民政府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基本技術指標;
(三)規劃選址定點意見和其他規劃條件;
(四)特許經營期限;
(五)投資回報、價格和價格測算;
(六)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七)保障措施。
第八條 特許經營項目及其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推介該特許經營項目的公告。
第九條 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授予,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備、設施;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