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
鄂政辦發[2015]5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切實加強全省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城市地下管線普查
各城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方案,認真做好管線基礎信息普查和隱患排查。全面了解地下管線的現狀和運行狀況,摸清地下管線存在的結構性隱患和危險源。駐軍單位、中央和省屬企業要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做好所屬地下管線的普查工作。各城市要在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要建立完善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營維護管理需要。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融合。涉及國家秘密的地下管線信息,要嚴格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
二、加強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編制管理
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并對城市地下管線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完成后,應及時向社會公示,并按程序進行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新(改、擴)建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要嚴格執行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核實制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
三、統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
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各城市在擬定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改造計劃時,需提前通知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制定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同步實施,力爭一次敷設到位,并適當預建溝槽、預埋管道或預留通道。嚴格控制道路挖掘,新(改、擴)建道路交付后5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本級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提前7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堅決杜絕隨意開挖馬路現象。
四、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有條件的城市要結合新區建設、舊城改造、道路新(改、擴)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積極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管線權屬單位的使用和運行維護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鼓勵管線權屬單位入股,聯合投資建設綜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導下組成地下綜合管廊業主委員會,招標選擇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凡已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線位置。要統籌考慮綜合管廊建設運行費用、投資回報和管線權屬單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確定管廊租售價格標準。
五、嚴格規范城市建設行為
嚴格執行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建設程序,落實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制度。城市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制定既有管線保護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并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對違規施工造成管線破壞的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及時報送測量結果,納入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改造城市地下老舊管網
各城市政府要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老舊管線改造計劃,明確改造目標和年度計劃。加快對超過使用年限、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排水管網進行改造,結合城市排水系統改造升級,推動建成區的海綿城市建設。大力推進雨污分流管網改造和建設,對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要建設截流干管,適當加大截流倍數。優先對存在事故隱患的燃氣、供水、供熱、電力、通信、工業、石油等地下管線進行維修、更換和升級改造。有序推進城市電網、通信網架空線入地改造工程。力爭用5年時間,完成城市地下老舊管網改造工作。
七、加強地下管線安全監管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要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加強日常巡護、定期檢測維修。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地下管線所涉區段和場所,要完善管道標志和警示標志,進行重點監控與預警,發現危害管線安全的行為或隱患,要及時果斷處理。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定期組織地下管線運行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管線權屬單位,應分別制定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建立政府與管線權屬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提升應急快速響應和協同聯動能力。
八、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要加強業務指導,及時總結通報各地的經驗做法,協調解決各地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并做好監督檢查。各城市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要把城市地下空間和管線建設管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履行職責,要建立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牽頭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切實解決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職責不清、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問題。各城市要設立統一的地下管線服務專線,加強社會監督,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群眾舉報危害管線安全的行為。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九、加強政策支撐
有立法權的設區城市應研究制訂地下空間管理、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健全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應急防災等方面的配套規章。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認真梳理和完善地下管線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地下管線標準體系。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綜合信息系統建設、綜合規劃編制等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并制定城市地下管網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財政支持政策。充分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投融資模式,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和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建設。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完善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管線投資運營。鼓勵外資和民營資本發起設立以投資城市基礎設施為主的產業投資基金。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辦發〔2014〕27號文件和《實施意見》要求,抓緊組織制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任務進度安排和責任分工,全面系統推進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工作方案于2015年年底前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2015年8月11日